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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手段加强网络谣言治理

时间:2024-12-17   作者:佚名  来源: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

  当今网络时代,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各种各样的信息涌入人们的生活,其中不乏网络谣言的身影。甚至一些网络账号以无中生有、翻炒旧闻等方式,编造突发事件、公共政策等谣言,误导公众,造成恐慌。网络谣言往往使处于网络空间中的个体在无法验证信息真伪的状况下,产生群体非理性认同。相较于传统媒体传播的信息,网络谣言呈现传播“碎片化”、内容“情感化”、后果“公共化”等新特征。

  网络谣言之所以能广泛被社会公众所关注,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谣言的“主题”紧扣公众的日常生活、工作或心理所需,为谣言提供了迅速传播的空间。如一些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众急切想了解事件的真实信息。而相关政府部门需要自下而上呈报信息,当呈报环节和流程稍有迟缓,或是一些地方和政府部门隐瞒信息、避重就轻、不客观公开事件信息时,就会导致谣言裂变式散播,甚或出现以讹传讹、道听途说的混乱局面。在这一层面来讲,政府及时、充分、准确地公开相关公共信息,满足社会公众在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公共信息需求,是避免和消除网络谣言的必要之举。

  网络谣言因其传播速度快,影响力强,蛊惑性大,往往会给社会秩序、国家机关或具体的人造成严重损害,网络谣言的造谣者、传谣者以极为低廉的成本即可达到预期的目的。而且,由于网络谣言所导致的损失很多是无形的,如社会恐慌、公信力下降、社会失序、名誉受损等,难以准确界定损失的多少及程度,不当后果与网络谣言的编造和传播之间的因果关系也难以界定,特别是不明真相的传播者,其行为本身不具主观故意,即使可能有主观故意,也难以查证。

  网络谣言屡禁不止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的缘由在于“利益驱动”。网络时代,流量是具有特定价值的新生产物,流量经济应运而生,一些人通过恶意编造虚假信息吸“粉”,获取“流量”,扩大影响力,以此直接或间接地牟取非法利益。

  网络谣言的治理和监管须仰赖于法治。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都有关于网络谣言治理的规定。为了维护清朗、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未来,除了加大常态化网络监控力度、关停违法违规账号、清理谣言信息、严惩制谣传谣行为外,还可从以下方面加强治理。

  一是完善治理网络谣言的相关法律法规。法治的作用是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对于网络谣言的治理,最重要的是完善立法,网络谣言扩散迅速,危害极大,应就网络谣言的法律含义、性质、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等进行专门立法,对治理主体、治理程序、监督机制等予以规定,完善对造谣者、传谣者等主体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体系,发挥立法的规范、指引、教育和惩戒作用。

  二是发挥网络平台积极参与治理的作用。网络谣言是现代信息技术广泛运用背景下的滋生产物,谣言都是通过平台广泛传播,这就需要充分发挥网络平台积极参与治理的作用,网信、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网络平台要引导用户行为,利用其技术优势,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信息;在“可识别”的能力范围内对网络谣言进行监测和审核,对易于识别的谣言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蔓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于无法预知或难以识别的网络谣言,平台只要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甚至采取了一定阻却措施,则可免除责任。

  三是探索针对网络谣言的公益诉讼机制。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或其他组织以公益诉讼原告身份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的一项制度设计。当前,该制度在环境资源保护、国有土地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已被推广适用,为保护公共利益发挥了重要的能动作用。网络谣言对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治安等公共秩序会产生破坏性作用,有损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可探索将其纳入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通过公益诉讼方式惩戒行为人,强化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四是增强公众的信息判断力和责任意识。长期以来,我国践行“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网民的知识普及,提升网民媒介素养,养成发布言论、接收信息、转发信息时理性分析和判断的习惯,面对真假难辨的信息要保持警惕,尤其是对热点话题或可能会引发社会舆论、恐慌的信息时,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做到不盲目跟风,避免传播谣言。

  

  (编辑:马慧彬)

   


原文链接:https://wxb.xzdw.gov.cn/wlzl/202412/t20241214_5342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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