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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AI换脸”人工智能等新类型侵权案件不断涌现

时间:2024-11-05   作者:佚名  来源: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

  如何在保护好个人信息权益的同时,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已成为夯实数字经济发展基础的关键问题。10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过去一年涉个人信息及数据相关案件审理情况。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介绍,2023年10月至2024年10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113件,已审结104件。2018年至2023年的五年间,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共58件,与之相较,近一年受理的案件数量呈现增长趋势。

  具体来看,侵权主体涉及的行业领域较为广泛,除社交、电商、金融等互联网企业外,另有部分案件的被告为物业公司、房屋中介等服务行业主体,反映出数字时代个人信息处理主体的多样性,以及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频繁性。前述案件中,以互联网企业为被告的案件最多,共计95件,占比84.1%;以物业公司、房屋租赁中介、雇佣单位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被告的案件共计11件,占比9.7%;仅以自然人为被告的案件为7件,占比6.2%。

  此外,主张被侵害的个人信息类型多样,既包含基础个人信息,如手机号、身份证号等,也包括多种衍生信息,例如企业对个人信息的访问记录,还包括大量法律未明确列举的个人信息,如电子商务平台上形成的用户订单交易详情、客服沟通记录等。前述案件中,涉及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账号注册信息共计81件,占比71.7%;涉及人脸等生物信息共计23件,占比20.4%;涉及视频浏览记录、消费记录、就医记录、社交平台浏览量等数据记录、读书信息等用户使用痕迹信息9件,占比8%。

  从侵权形态来看,涉及侵害个人信息的知情权与决定权的案件最多,主要侵权形式为未经同意收集、公开、提供个人信息,或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共计73件,占比64.6%;其次为主张被告泄露个人信息导致经济损失的案件,共计33件,占比29.2%;涉及主张行使个人信息查阅、复制、删除、更正补充权的,共计5件,占比4.4%。此外,还有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社交平台实名认证方式或访问量、转发量等各类前台展示数据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案件2件,占比1.8%。

  通过案件的审理发现,数字时代背景下的涉个人信息保护案件呈现出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合理利用价值存在张力、权益主体主张的个人信息类型日益丰富、“AI换脸”人工智能等新类型侵权案件不断涌现的特点。

  当下,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面临诸多新挑战,下一步,北京互联网法院将立足功能型法院职能定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回应数字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切实维护好、保障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个人信息权益,积极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记者 孙满桃 见习记者刁慈)

  

  (编辑:马慧彬)


原文链接:https://wxb.xzdw.gov.cn/wlzl/202411/t20241101_5224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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